2014年11月,,國務院印發(fā)《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該文件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表述,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稱調整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此,在工作實踐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也相應調整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來源:《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國發(fā)〔201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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